谈谈孙中山建设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主张及其历史意义。
建立法制国家的主张的主要内容是:由国家制定法律,以保证民主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司法独立;孙中山的法律思想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法律思想与近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进步意义,理论相对来说是成熟与完善的。
一、孙中山的法律思想。孙中山是近代著名的资产阶级革命家。他的法律思想具有反封建性、民主性、民族性、反帝性的特点,其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1905年,孙中山在日本东京建立了同盟会,这就是国民党的前身。在同盟会的政治纲领中,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政治主张。后来,孙中山又将它解释为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合称为三民主义,它有新旧之分。
第二,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
这个法律观的核心有二点。
一是批判清朝封建专制的法制。主要是指责专制法律的专横与野蛮、残酷。在这种法制统治下人民没有发言权,司法官吏在案件的审断上,采用主观臆断,人民无处申冤,在刑事案中,对犯罪嫌采用酷刑拷打,逼取口供,在人权上公开现实不平等等。在这里,孙中山要求用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原则,取代封建专治法制。二是主张建设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他首先认为,民主政治要靠法律来保证,并由法律来规定国家权利的分配,而规定这个国家权利分配的法律,应由国会来制定,实际上是要求国会要有制定宪法的权力。其次认为,要用法律来规定和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如选举、集会、结社、出版、言论、诉讼,要以法律来确定男女平等等。他还指出,国民是中华民国的主体,总统,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他的这些观点,实际上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体现,虽说孙中山的民主政治原则没有得到实现,但他的这些论述是我国法律思想的宝贵财富。
第三,五权宪法的权能分治学说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保证人民主权和直接民权。它的核心是将政经与治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行治权。这里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治权有: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他认为民权的体现机构是国民大会,它行使中央统治权,享有对中央政府官员的选举、罢免和法律的创制、表决权。这有些类似于我们现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五权宪法是孙中山从西方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中分割出来的一种政体,即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再分出监察权的考试权,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创新。他这样分的目的是为了体现直接民权,以实现他所希望的“民有、民治、民亨”的三民主义的国家理想。但由于他的设想脱离了实际,超越了现实,所以,他的规划也不可能得到实现。
总之,孙中山的法律思想是在融合了中西法律学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一笔丰富的近代法律思想的宝贵遗产。
4.在全面依法治国上,经过长期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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