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甲公司研制完成一种新型发动机。甲公司对该发动机的技术方案和工艺参数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1999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按照甲公司提供的技术方案和工艺参数生产发动机,并对甲公司提供的所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年6月,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台发动机,并运用“反向工程”方法对该发动机进行解剖分析,但终因甲公司在产品中采取了保密技术而没有获得其中的核心参数。丙公司经了解,得知乙公司掌握甲公司的全套技术信息,遂采取不正当手段,诱使乙公司向丙公司提供了该发动机的技术方案和关键工艺参数。2000年6月,丙公司开始利用这些技术信息批量生产与甲公司完全相同的发动机,并销往市场,致使甲公司的发动机订单骤减。为此,甲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假若丙公司独立开发研制出该发动机,那么丙公司对其中的商业秘密()。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订明甲公司应在2015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15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015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16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6年3月20日完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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