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包商的关系是什么?
由于业主与监理单位经平等协商签订了监理合同,这就确定两者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监理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数量、素质、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做出详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业主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不签订任何工程合同,他们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全部或者部分负责合同的履行。工程施工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实施监督。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应当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责。因而,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由于业主的委托与授权,承包商的工作要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同时,也要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但是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承包合同所确认的权限,也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某建设项目在监理招标的过程中,实施了监理实施程序,但是由于监理单位与项目业主、工程承包人的责权关系不明晰,导致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混乱。
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一般按照什么程序组织实施?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