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稿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发表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他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案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某职校教师A编著了书稿《漫画汽修工》,并请漫画家B负责绘制其中所有漫画插图。2012年2月该书稿交由甲出版社出版。A、B与甲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文字部分稿酬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插图稿酬采用一次性付酬的方式。基本稿酬标准为40元/千字,按扣除插图所占篇幅后纯文字部分的版面字数计付;印数稿酬标准为2%,具体计算方式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插图的稿酬标准为60元/幅。
2012年4月甲出版社出版该书。该书为32开,平装,共印刷4000册,定价20元。书中共有插图70幅,应付稿酬的版面字数为9万字。
2012年9月,该书第二次印刷,印数为4200册,定价不变。
至2013年12月,除50册用于样书外,该书还库存750册,其余都实现了销售,销售折扣率均为六五折。
2009年3月,张东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东将其作品《神秘世界》的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权利期限为5年;甲出版社有权以纸质图书和电子书的形式出版该作品;甲出版社在收到书稿之日起的6个月内出版该作品;稿酬以版税方式按实际销售数结算,版税率为8%;每年年底结算一次稿酬,首次和第二次支付版税时的销售数量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计算。
2009年11月,《神秘世界》一书出版,该书定价20元,印5100册。至2009年年底,该书共售出800册。2010年7月,《神秘世界》重印3200册,至该年年底,甲出版社统计的当年销售数量为6200册。
为了扩大宣传该书,2011年1月,甲出版社与乙网上书店联系,提出免费向该网上书店提供《神秘世界》一书的十分之一内容,由乙网上书店再从中摘取一部分上传到网络上,供读者在网上免费浏览。乙网上书店为了吸引用户,提高点击率,就按此办理了。但是,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一直未就此事与张东联系过。
2011年2月,张东诉诸法院,认为甲出版社与乙网上书店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辩称,将《神秘世界》部分内容上传到网络上,目的在于宣传张东的作品,并且也给张东署了名,这种非营利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没有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出版社和乙网上书店共同侵犯了张东的著作权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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