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B、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D、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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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本题中,药品监管局未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即作出处罚决定,属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⑥明显不当的。据此,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判决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说明】原司法部答案为C,因法律变动,现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