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用人单位既不得适用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有( )。
( )属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标准部分的内容。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006年3月10日振兴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五分之四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用8小时。同年3月17日振兴公司将集体合同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振兴公司和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了集体合同。
2006年5月,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示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示振兴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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