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工业复兴法》规定:“工人有权组织起来,可选派代表与雇主进行谈判,签订‘集团合同’;雇主不得以工人参加何种工会为雇佣条件;雇主必须遵守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限额。”这一法令说明
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史密斯—休士法》,规定联邦政府拨款资助各州大力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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