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1)管理人之义务。包括:第一,主给付义务。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是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第二,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包括:一是通知义务,管理人在管理事务开始后,应尽可能及时通知本人,听取本人的意见,是否要继续管理,除非情况急迫外,在本人有指示时,应听候本人指示管理;二是报告义务,在管理事务终止时,应向本人报告管理的情况和管理的结果;三是结算义务,因管理事务收取的物品、金钱及其孳息等应交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或利益应移转给本人,如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本人钱财的,应支付利息。
(2)管理人之权利。包括:第一,费用的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得请求本人偿还。管理人请求本人偿还的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损失。第二,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得请求本人代为清偿。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得请求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本人损害的,通常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即管理人符合管理事务的一般要求,只是管理方式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有重大过失的,负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的,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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