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的义务。
(1)认真负责地以适当的方法管理他人的事务,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首先,管理人依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所谓本人明示的意思是指本人明确表示过欲实施该务的管理,并非指本人C明确表示让管理人管理该事务。如本人已明确表示让管理人管理事务,则不发生无因管理。所谓可推知的意思,是指从事务所处的状态按一般社会常识可以推知本人欲管理该事务。以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管理,也就是要求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本人的真实意志,有利于维护本人的实际利益。如果管理人明知或可推知本人的意思而违反本人的意思进行管理,并且也不利于本人的利益,则管理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若本人的意思与其真正利益相冲突时,管理人员违背本人的意思却依其真正利益进行管理的,管理人的管理就是适当的。例如,抢救自杀者,违反自杀者的意思,却符合其真正利益。其次,管理人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的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应以客观上能否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为标准。如果管理人主观上认为其管理方法有利于本人,而客观上并不有利于本人,反而使本人的利益受损失,则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2)管理人应将管理的事实及时通知本人。管理人开始管理后,除无法通知者外(如不知人是谁或不知本人下落或地址),应及时将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如本人已知道管理的事实,则管理人不必通知。管理人将管理事实通知本人后,除有紧迫需要外,应该听候本人的处置。
(3)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管理人应将事务管理的情况和结果报告给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利益移归本人。管理人如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了应付给本人的金钱,则应自使用之时起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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