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6.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应由施工单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实行质量终审责任制,即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 )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 )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我国《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 )提出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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