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撤销或解除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客运合同的效力,本文主要研究作为任意缔约主体的承运人与乘客所签订的客运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因为这类合同在司法运用中问题最多,争议最大.现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类因“运送”自然人而引起民事纠纷情形,进行探讨.
1.强制缔约主体与乘客间的客运合同关系
这是最常见的,对此并无太大争议,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情形而导致乘客人身伤亡时,除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非强制缔约主体与许可搭乘的乘车人间的客运合同关系非强制缔约主体主要指不以旅客运输为营业目的,未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营业登记,不从事公共运输的企业或其它形式的公共运输主体,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它团体所拥有的客运交通工具,个人所拥有的自己使用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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