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朮服务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60条的规定,委托人负有下列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条件,完成配合事项.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为受托人提供服务条件.例如,提供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等.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合同法》第362条规定,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2)按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合同法》第362条规定,委托人不接受或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受托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条361条的规定,受托人负有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技术问题的知识.《合同法》第362条规定,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2)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按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3)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
7.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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