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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货物,实际出口日期为5月5的答案

海运出口货物,实际出口日期为5月5日,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4月30日,但是仍在信用证有效期5月10日内,出口人要求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将提单日期填写4月30日。这种提单叫(    )

多选题
2021-07-17 19:49
、倒签提单<br>
、过期提单<br>
、已装船提单<br>
、预借提单<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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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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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有效期1999年11月30日,而没有规定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信用证要求是最迟装运期为10月上旬,最迟装运日期为()。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5年9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根据《UCP500》规定,可理解为()
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为2006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按《UCP600》的规定,可理解为()。
一份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2008年11月15日,装运期为2008年10月,未规定装运日后交单的特定期限,实际装运货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10日。根据《UCP600》规定,受益人应在()前向银行交单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于或约于9月15日”,并注明按“UCP600”规定办理,则装船期应为()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1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我国某公司于2010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为什么?
1996年4月,中国金龙公司与美国南洋公司签定打印机进口合同。规定:南洋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定后,金龙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公司仍未收到南洋公司关于货物以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公司向金龙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公司按期回复: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GATTl994国民待遇的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
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 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 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 延展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装运而违反合同,向我方索赔。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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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货物,实际出口日期为5月5日,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4月30日,但是仍在信用证有效期5月10日内,出口人要求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将提单日期填写4月30日。这种提单叫(    )

信用证只规定了有效期,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最迟装运期可理解为( )
(1).某药失效期为2001年6月30日()
(2).某药有效期为2001年5月14日()
(3).某药有效期为2001年6月30日()
(4).某药有效期为2001年7月()
某上市公司2011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于2012年2月10日编制完成,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并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为2012年4月5日,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为2012年4月6日,财务报告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2012年4月18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12年4月22日。则该上市公司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为()。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一份从中国出口300公吨冻品的合同,规定1998年4月至9月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当天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
4月至6月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至8月5日才实际装船,在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装船日期为7月31日的提单,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书填写的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本案中的保函,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3000箱,6/7/8月,每月平均装运。我出口公司于6月份装运1000箱,并收妥款项。7月份由于货未备妥,未能装运。8月份装运2000箱。根据《UCP600》规定,银行不得拒付。()
某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向中国进口化肥的合同。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货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限延至2月15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4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某公司按CIF ROTYERDAM向荷兰出口一批空调,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应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输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载货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退还买方。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否合理?为什么?
L/C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为3/25,货物出运后的15天内交单,L/C效期为4/5。受益人取得的提单上“onboard”日期为3/24,则受益人最迟应于()交单
提单日期为7月1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按CUP500规定,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2003年5月1日,中国上海甲公司电告新西兰乙公司,欲向其出售一批服装,采用FOB上海,总价69万新西兰元,信用证付款。5月8日,乙公司回电,同意购买,但要求其降价至58万新西兰元,甲公司于5月10日电告其同意此要求。乙公司于5月11日收到。5月16日,上海公司将货物装上“维多利亚”号货轮,并取得有关单据,整批货物分装在3个集装箱内。5月26日。当该轮在海上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毁。其余两个完好。6月16日,货抵新西兰。乙公司以货物受损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并向甲公司提出索赔。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甲上市公司2018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编制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2019年4月15日,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并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为2019年4月16日,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为2019年4月17日,财务报告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2019年4月23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则甲公司2018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为()。
中国银行与美国花旗银行于2006年4月27日(周四)成交1000万美元即期外汇交易,我国规定“五一”放假7天(5月1日-5月7日),美国规定放假3天(5月1日-5月3日),那么标准交割时间为()
信用规定装期为11月5日,效期为11月20日,交单期限曾装运后20天。货物实际装船日为11月25日,根据UCP600规定,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最后期限应为()
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公司?
某出口公司一批货物于2004年8月3日装运,并于同日船舶开航。经出口公司要求,船公司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日期为2004年7月28日,则该提单为()。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9年1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最迟装运期为()。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7年1月30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装运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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