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肖某2006年12月份取得当月工薪收入2400元和2005年全年的奖金3600元。肖某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
中国公民李某受聘于中国境内一家公司,2014年4月份取得的相关收入如下:(1)工资9000元,笫1季度奖金2400元。(2)将一部英文小说翻译成中文出版,取得收入50000元;同时,将该小说在某报纸上连载,取得收入7000元。(3)购买福利彩票中奖,获得奖金5000元。(4)与A公司订立合同,将一项专利技术许可给该公司在英国使用,取得许可使用费20000元。已知: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简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某公民陆某12月份收入如下:
(1)取得该月工资总额6000元,“三险一金”1000元;
(2)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24000元;
(3)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360元;
(4)为某单位进行管理咨询服务取得报酬20000元。
要求:指出应税项目并分别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中国公民张某自2008年起在境内甲上市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2014年取得的部分收入情况如下:
(1)3月取得工资7500元,地区补贴1600元,差旅费津贴400元。
(2)5月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字画拍卖,取得收入300000元,拍卖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20000元,张某无法提供合法的财产原值凭证。
(3)6月将自有的一项非职务专利技术提供给境外某公司使用,一次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0000元,该项收入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7800元。
(4)2011年甲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1年1月授予张某10000股本公司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施权价是4元/股,授予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5元/股,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为等待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行权,张某2014年10月全部行权,行权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7.5元/股。12月甲公司对2014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张某分得股息800元。
(5)11月取得国债利息500元;取得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贡献奖金折合人民币100000元。
(6)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
(其他相关材料: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参考教材,本题略。)
计算张某3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国公民张某自2008年起在境内甲上市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2014年取得的部分收入情况如下:
(1)3月取得工资7500元,地区补贴1600元,差旅费津贴400元。
(2)5月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字画拍卖,取得收入300000元,拍卖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20000元,张某无法提供合法的财产原值凭证。
(3)6月将自有的一项非职务专利技术提供给境外某公司使用,一次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0000元,该项收入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7800元。
(4)2011年甲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1年1月授予张某10000股本公司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施权价是4元/股,授予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5元/股,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为等待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行权,张某2014年10月全部行权,行权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7.5元/股。12月甲公司对2014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张某分得股息800元。
(5)11月取得国债利息500元;取得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贡献奖金折合人民币100000元。
(6)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
(其他相关材料: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参考教材,本题略。)
计算张某5月份拍卖字画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国公民张某自2008年起在境内甲上市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2014年取得的部分收入情况如下:
(1)3月取得工资7500元,地区补贴1600元,差旅费津贴400元。
(2)5月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字画拍卖,取得收入300000元,拍卖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20000元,张某无法提供合法的财产原值凭证。
(3)6月将自有的一项非职务专利技术提供给境外某公司使用,一次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0000元,该项收入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7800元。
(4)2011年甲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1年1月授予张某10000股本公司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施权价是4元/股,授予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5元/股,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为等待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行权,张某2014年10月全部行权,行权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7.5元/股。12月甲公司对2014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张某分得股息800元。
(5)11月取得国债利息500元;取得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贡献奖金折合人民币100000元。
(6)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
(其他相关材料: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参考教材,本题略。)
计算张某6月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税收限额。中国公民张某自2008年起在境内甲上市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2014年取得的部分收入情况如下:
(1)3月取得工资7500元,地区补贴1600元,差旅费津贴400元。
(2)5月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字画拍卖,取得收入300000元,拍卖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20000元,张某无法提供合法的财产原值凭证。
(3)6月将自有的一项非职务专利技术提供给境外某公司使用,一次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0000元,该项收入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7800元。
(4)2011年甲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1年1月授予张某10000股本公司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施权价是4元/股,授予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5元/股,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为等待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行权,张某2014年10月全部行权,行权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7.5元/股。12月甲公司对2014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张某分得股息800元。
(5)11月取得国债利息500元;取得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贡献奖金折合人民币100000元。
(6)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
(其他相关材料: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参考教材,本题略。)
计算张某10月份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国公民张某自2008年起在境内甲上市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2014年取得的部分收入情况如下:
(1)3月取得工资7500元,地区补贴1600元,差旅费津贴400元。
(2)5月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字画拍卖,取得收入300000元,拍卖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20000元,张某无法提供合法的财产原值凭证。
(3)6月将自有的一项非职务专利技术提供给境外某公司使用,一次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0000元,该项收入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7800元。
(4)2011年甲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1年1月授予张某10000股本公司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施权价是4元/股,授予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5元/股,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为等待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行权,张某2014年10月全部行权,行权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7.5元/股。12月甲公司对2014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张某分得股息800元。
(5)11月取得国债利息500元;取得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贡献奖金折合人民币100000元。
(6)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
(其他相关材料: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参考教材,本题略。)
计算张某11月获得的利息及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国公民张某自2008年起在境内甲上市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2014年取得的部分收入情况如下:
(1)3月取得工资7500元,地区补贴1600元,差旅费津贴400元。
(2)5月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字画拍卖,取得收入300000元,拍卖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20000元,张某无法提供合法的财产原值凭证。
(3)6月将自有的一项非职务专利技术提供给境外某公司使用,一次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0000元,该项收入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7800元。
(4)2011年甲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1年1月授予张某10000股本公司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施权价是4元/股,授予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5元/股,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为等待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行权,张某2014年10月全部行权,行权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7.5元/股。12月甲公司对2014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张某分得股息800元。
(5)11月取得国债利息500元;取得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贡献奖金折合人民币100000元。
(6)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
(其他相关材料: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参考教材,本题略。)
计算张某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杰西卡为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杰西卡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14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取得收入如下:
(1)每月从中国境内任职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000元。
(2)2014年7月1日将境内一处门面房出租,租赁期限1年,月租金8000元,当月发生修缮费12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3)每月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
(4)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12000元。
(5)2014年杰西卡回国探亲两次,分别是5月5日离境、5月26日返回,12月离境,12月10日返回。两次探亲从境内任职企业取得探亲费各18000元。
(6)10月份取得境内非任职某公司支付的董事费收入3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1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杰西卡为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杰西卡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14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取得收入如下:
(1)每月从中国境内任职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000元。
(2)2014年7月1日将境内一处门面房出租,租赁期限1年,月租金8000元,当月发生修缮费12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3)每月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
(4)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12000元。
(5)2014年杰西卡回国探亲两次,分别是5月5日离境、5月26日返回,12月离境,12月10日返回。两次探亲从境内任职企业取得探亲费各18000元。
(6)10月份取得境内非任职某公司支付的董事费收入3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1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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