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治”思想的理论根据法家是以人性论和进化观作为“法治”的理论基础的。
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每个人都具有“好利恶害”和“趋利避害”的本性,这种本性不仅表现在家庭、政治、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而且还是不可改变的。
因此,在“好利恶害”和“趋利避害”的人性面前,仁义道德教化都是不起作用的,只有用法令来进行惩罚和奖励才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应该实行“法治”。
2、发展进化的历史观法家除了从人性论的角度论证德教的不可取和“法治”的有效性以外,还通过对历史演进的叙述和古今社会的对比,论证了实行“法治”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可能性。比如,商鞅把人类社会分为“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四个阶段。
他说:“上世”是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氏族社会,人们既喜欢自己的亲人但又贪图私利,因此可以用“亲亲”这种方法来统治;到“中世”出现了抢夺和争执,人们尊重贤人、喜好仁慈,因此只能用“仁义”这种方法来统治;而“下世”有了私有制、君主和刑法,人们尊重的是官吏和贵人,因此“亲亲”和“仁义”就都行不通了;而“今世”的特征是“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以强凌弱、以大欺小,而且民众又很奸诈,因此就更不能用“亲亲”和“仁义”这些旧的方法来进行统治了,必须要根据新的情况调整统治方法,实行“法治”。
()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全面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理论,形成了法术势兼用的政治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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