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家“法治”思想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对秦汉后的封建社会产生的巨大影响:
第一,中央集权的君主制政体以及维护这一政体的方法;
第二,不畏权贵、秉公执法的精神;
第三,法家特别重视法律和法学的研究,因而法家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并深入到法理学的领域。
局限性:由于所处的历史时代及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的局限,一方面其代表人物还没有机会体验劳动人民的反抗力量,故而迷信刑罚、暴力;另一方面,又从整体上排斥儒家学说,拒绝儒家一贯坚持的轻徭薄役、注重教化以维持长治久安的主张。这使得法家的“法治”理论一开始就处于危险的境地。再者,由于将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视为其最高的政治目标,因而不可能在具有绝对权威的法律和凌驾一切的王权之间建造一座通常的桥梁。因此,法家不可能从制度上限制君主的权力,也不可能从思想上使君主自觉遵守法律。这就使得法家的“法治”理论本身带有极大的缺陷,其统治地位最终被儒家思想所取代。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