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工程,业主在应支付A标段工程进度款日期之后28天内仍未付款,承包商即在这天停止施工。问承包商的做法是否恰当,为什么?B标段承包商所承担的工程已达到基本竣工的条件,但由于非承包商原因的外部客观条件影响不能进行竣工试验,对该部分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1)追究业主拖延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行为责任,必需按规定程序执行。工程师签发临时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业主应支付工程款;在应付款日期期满后28天仍未支付,承包商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发出要求28天内付款的通知,并明确提出可能采取停公措施的警告;发出可能停工通知后28天仍得不到支付才可以停。
2)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原因导致本该进行的竣工试验不能进行,则工程师应在本该进行试验这天确认该部分工程竣工。但在进入缺陷责任期试验条件满足后,还需进行补充试验,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
某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保留金从第一个月起按工程进度款5%的比例逐月扣留,监理工程师签发月度付款凭证的最低金额为25万元。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确认,施工单位第一个月完成工程款23万元,第二个月完成工程款42万元,则第二个月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凭证金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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