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政策执行和政策监控的重要主体,但作为政策制定的主体,其作用并不显著,原因何在?
答:(1)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是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国家机关中是由人大产生的机构,受人大的监督,并对人大大负责。而从共产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司法部同样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检察和审判工作。
(2)我国司法机关参与立法过程的情况是:最高人民法院可负责起草与司法审判以及司法审判组织有关的法律草案,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草与检察工作和检察的组织有关的法律革案。司法机关在立法过程的基础阶段所起的作用是一般性的。接着进入立法过程的第二个阶段,即提出法律议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与自身工作和自身组织有关的法律议案。而当立法过程进入实质性阶段之后,司法机关就不再具有主体地位了。
(3)我国司法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做出的适用法律的决定,如判决、裁决等,是把一般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个别的情况,形成的正式的书面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能作为以后适用法律的基础,是一种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说,这种决定不具有公共政策文件的一般特征。
(4)法律解释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具体地揭示法律内容的一种特殊的活动。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法律解释是司法决策的重要途径和形式。而在当代中国,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做出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做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制定规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司法机关虽然也有法律解释权,但是这种权力仅限于: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_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司法工作中凡涉及对宪法和法律本身的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应用的解释出现原则性分歧,则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同时,“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裁决”。
答:(1)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是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国家机关中是由人大产生的机构,受人大的监督,并对人大大负责。而从共产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司法部同样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检察和审判工作。
(2)我国司法机关参与立法过程的情况是:最高人民法院可负责起草与司法审判以及司法审判组织有关的法律草案,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草与检察工作和检察的组织有关的法律革案。司法机关在立法过程的基础阶段所起的作用是一般性的。接着进入立法过程的第二个阶段,即提出法律议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与自身工作和自身组织有关的法律议案。而当立法过程进入实质性阶段之后,司法机关就不再具有主体地位了。
(3)我国司法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做出的适用法律的决定,如判决、裁决等,是把一般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个别的情况,形成的正式的书面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能作为以后适用法律的基础,是一种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说,这种决定不具有公共政策文件的一般特征。
(4)法律解释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具体地揭示法律内容的一种特殊的活动。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法律解释是司法决策的重要途径和形式。而在当代中国,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做出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做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制定规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司法机关虽然也有法律解释权,但是这种权力仅限于: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_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司法工作中凡涉及对宪法和法律本身的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应用的解释出现原则性分歧,则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同时,“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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