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收到货物”和“接受货物”?为什么说买方收到货物并不意味着已经接受货物?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 )。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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