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题:根据所给材料撰写约稿信。(出版社的具体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网址等一律用×××代替。)(本题22分)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开展“少年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系列教育活动,创作系列绘本、童谣、儿歌、动画等。为积极贯彻落实《意见》,青少年出版社少儿编辑室编辑徐力策划了一套《中华传统美德故事》读本,主要面向6-12岁的读者,全书共分5册,按主题编写,文字轻松活泼,每册不超过5万字。该书拟邀请著名儿童文学作家齐子明担任主编,并要求作者2018年3月交稿。该选题经集体论证后通过,列入2018年出版计划。编辑徐力一直关注少儿图书市场,也搜集了不少相关资料。为保证图书质量,徐力愿意把这些资料提供给作者参考。同时,希望主编在适当的时候先提供全书提纲和样稿。请替徐力撰写一封约稿信。
约稿信注意事项:
抬头正确,有问候语;写清稿件题目;写清稿件的主要内容和写作要求;写明读者对象;写明字数;交稿时间;写明一些可供参考的资料;写明对著作方式的具体要求,要求作者提供大纲和样稿等;写明出版单位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落款要正确,为“华东出版社”;有祝词和时间。
知识点:编辑工作书信
题库维护老师:zhenglijing
约稿信注意事项:
抬头正确,有问候语;写清稿件题目;写清稿件的主要内容和写作要求;写明读者对象;写明字数;交稿时间;写明一些可供参考的资料;写明对著作方式的具体要求,要求作者提供大纲和样稿等;写明出版单位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落款要正确,为“华东出版社”;有祝词和时间。
知识点:编辑工作书信
李军是一位军事家,他带兵打仗的经历极富传奇色彩。甲出版社认为,若出版以李军的战斗经历为主题的传记,能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于是向李军约稿。李军所在的部队认为此事对部队建设很有意义,予以大力支持。考虑到李军年事已高且没有子女,还指派文化干事商文强协助完成传记的写作。李军同意部队机关的安排,但没有就著作权方面的事宜与高文强作任何约定。
李军以口述的方式介绍自己的经历,并提供大量翔实的素材。高文强将李军的口述先录音,然后整理撰写成书稿,交由李军修改后最终定稿。李军对高文强的工作很满意,特别给高文强所在部队写信表示感谢。部队机关为此向高文强颁发了奖金。
书稿完成后,甲出版社与李军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出版社按照60元/千字的标准向作者支付基本稿酬,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支付印数稿酬。基本稿酬与印数稿酬均在图书出版后1个月内付清。甲出版社按实有正文的字数与版权页记载的印数支付稿酬。
李军交稿后不久就去世了。又过了几个月,这部名为《烈火战神》的传记作品出版。该书封面、扉页等处的作者姓名都只署"李军"。正文部分共有300面,每面排29行,每行排30字;各个部分中的空白行共计60行。版本记录记载的印数为5500册,字数为265千字,定价为28元。
图书出版后,甲出版社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李军的妻子周蓝支付了稿酬。
图书出版2个月后,高文强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他为完成该作品付出了很多劳动,甲出版社却没有在图书上为他署名。周蓝对该作品的创作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却独占了出版社支付的稿酬。因此,高文强指控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周蓝侵犯了他的获得报酬权。甲出版社和周蓝在法庭上对高文强所说的事实没有异议,但都认为自己没有侵犯高文强的合法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李军是涉案作品唯一的原始著作权人,并作出了判决。
李军是一位军事家,他带兵打仗的经历极富传奇色彩。甲出版社认为,若出版以李军的战斗经历为主题的传记,能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于是向李军约稿。李军所在的部队认为此事对部队建设很有意义,予以大力支持。考虑到李军年事已高且没有子女,还指派文化干事商文强协助完成传记的写作。李军同意部队机关的安排,但没有就著作权方面的事宜与高文强作任何约定。
李军以口述的方式介绍自己的经历,并提供大量翔实的素材。高文强将李军的口述先录音,然后整理撰写成书稿,交由李军修改后最终定稿。李军对高文强的工作很满意,特别给高文强所在部队写信表示感谢。部队机关为此向高文强颁发了奖金。
书稿完成后,甲出版社与李军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出版社按照60元/千字的标准向作者支付基本稿酬,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支付印数稿酬。基本稿酬与印数稿酬均在图书出版后1个月内付清。甲出版社按实有正文的字数与版权页记载的印数支付稿酬。
李军交稿后不久就去世了。又过了几个月,这部名为《烈火战神》的传记作品出版。该书封面、扉页等处的作者姓名都只署"李军"。正文部分共有300面,每面排29行,每行排30字;各个部分中的空白行共计60行。版本记录记载的印数为5500册,字数为265千字,定价为28元。
图书出版后,甲出版社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李军的妻子周蓝支付了稿酬。
图书出版2个月后,高文强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他为完成该作品付出了很多劳动,甲出版社却没有在图书上为他署名。周蓝对该作品的创作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却独占了出版社支付的稿酬。因此,高文强指控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周蓝侵犯了他的获得报酬权。甲出版社和周蓝在法庭上对高文强所说的事实没有异议,但都认为自己没有侵犯高文强的合法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李军是涉案作品唯一的原始著作权人,并作出了判决。
1999年6月N出版社出版《××帆》一书后,发现Q出版社于1999年7月出版的《××河》一书的作者、内容均与《××帆》相同。N出版社即向人民法院起诉Q出版社侵犯其专有出版权,要求Q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Q出版社反诉N出版社侵犯其专有出版权,要求N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经法院调查,作者周某于1998年5月将《××帆》投寄N出版后6个月不见回复,也不见退稿,遂写信给N出版社要求退稿,仍无回复。周某便将稿件转投Q出版社。Q出版社决定采用,于1999年4月与周某签订了出版合同,1999年7月《××河》按期出版。N出版社因编辑人员调动,工作衔接不上,未及时与作者周某联系,也未订立出版合同,但比Q出版社早一个月出版了他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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