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托马斯•阿奎拉关于法的分类的思想。
(一)永恒法
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一种根本大法。它是最高的法,是所有其他法的源泉。
(二)自然法
阿奎那认为,“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由此可见,第一,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而得知的结果,是由永恒法派生出来的;第二,自然法是由具有理性的人分享神的智慧的结果;第三,自然法也是上帝用来统治人间的法律。
(三)人法
人法是人依据自然法和最终依据永恒法所制定的实在法律,是为了共同的利益由统治者颁布的理性命令。阿奎那认为,“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似的,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
(四)神法
所谓神法,即从《圣经》中归纳出来的相关规则,主要是摩西十诫以及耶稣的训诫。
阿奎拉的法律分类理论是他的神权政治思想在法学中的反映。这四种法律构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以永恒法为首的完整体系。在这种体系中,体现上帝意志的永恒法高高在上;自然法从古希腊罗马的崇高地位降为永恒法的从属;而人法的地位就更低了。神法居于一种特殊地位。它来源于上帝的启示,补充自然法和人法的不足和缺陷,它的地位显然要比自然法和人法优越得多。他对自然法的降位成就了他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也凸显了他的永恒法理论。
试论述东方的管理思想对西方管理思想的影响。
关于法的分类的主张,是阿奎那有关法的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阿奎那根据他对法的基本认识把法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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