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收取违约金有哪些规定?为什么要收取违约金?
(1)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
2、其他用户: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
3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2)电费回收是电力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电力企业如不能及时足额地回收电费,将导致流动资金流动缓慢或停滞,使电力企业在维持再生产过程中补偿生产资料耗费等开支所需的资金短缺,影响到安全发、供电正常进行,也影响电力企业按时、足额上缴国家税金和利润,以及为扩大再生产按计划提供投资的落实不仅如此,电力企业还要为用户垫付一大笔流动资金的贷款利息,最终使电力企业的经营成果受到很大损失。因此,供电企业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收取电费违约金,以保证国家利益和供用电双方长远的利益不受损失,使电费回收得到法律保证,依法收费。
承运人对逾期运到的货物,应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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