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游某河段航道整治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没有完成之前,业主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双方草签的施工合同有以下一些条款:1)施工单位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以暂定工程量为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单位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2)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控制点坐标等技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3)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供其审批和提出修改意见。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的总价合同形式是否妥当?为什么?
对某项工程的施工,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了承包商。签定合同时,业主为了约束承包商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承包商支付了20万元定金。业主与承包商双方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期和违约责任等都作了具体约定。
施工合同履行时,在基础工程施工中碰到地下有大量文物,使整个工程停工10天;主体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机械出现故障,使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部分工作停工15天。两次停工承包商都及时提出了工期索赔申请,并提供了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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