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布丹和格劳秀斯的主权论?
布丹认为一个国家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主权,主权是超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利,将主权看做国家的本质特征。主权具有绝对和永久的性质,主权应包括立法权、任命官吏权等九项内容。为了防止君主侵犯新兴资产阶级利益,他又提出主权受神法和自然法的限制,受与另一方签订的契约的限制。格劳修斯从国际法角度考虑主权问题,主权就是不受另一个权力支配的权力,他拥护君主主权,排斥人民主权,认为人民不能任意改变政府形式,主权是主权者的一种私权,反对所谓一切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福利的理论。布丹只是从加强君主专制的需要出发,提出主权最高、永久、不可分割等性质,格劳修斯这种关于主权国家对外独立的性质,把主权的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两种特殊性交错在一起,是对布丹主权理论的发展和补充。
以()概念为核心,格劳秀斯改变了古代万民法的概念,阐释了近代国家法的概念,为近代西方国际政治学说奠定了基础。
( )政治思想是沟通古代希腊政治思想和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桥梁。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