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厂在对雷达申请型式认可中,提出所申请型号的雷达仅用于国内航行船舶,认为对雷达“性能监测”的要求可不要求,问该要求是否合理,说明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
不同意免除。法规明确规定应有“性能监测装置”,当雷达设备运作时,应有措施随时判别系统性能相对于安装时设定的标准明显降低的情况和检查设备在没有目标的情况下正确校准。 可附加经型式试验合格的,与原雷达相匹配的“性能监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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