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有效性的判定如下:
(1)甲与乙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丁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
背景:
某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了一家监理单位协助组织工程招标并负责施工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在主持编制监理规划时,安排了一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风险分析和相应监理规划内容的编写工作;经过风险识别、评价,按风险量的大小将该项目中的风险归纳为大、中、小三类。根据该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单位的风险事件提出了正确的风险对策,相应制定了风险控制措施(见表1-1)。
通过招标,建设单位与土建承包单位和设备安装单位签订了合同。
设备安装时,监理工程师发现土建承包单位施工的某一设备基础预埋的地脚螺栓位置与设备基座相应的尺寸不符,设备安装单位无法将设备安装到位,造成设备安装单位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经查,土建承包单位是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基础图施工的,而建设单位采购的是该设备的改型产品,基座尺寸与原设计图纸不符。对此,建设单位决定作设计变更.按进场设备的实际尺寸重新预埋地脚螺栓,仍由原土建承包单位负责实施。
土建承包单位和设备安装单位均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提出了索赔要求。
【背景材料】
某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了一家监理单位协助组织工程招标并负责施工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在主持编制监理规划时,安排了一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风险分析和相应监理规划内容的编写工作。经过风险识别、评价,按风险量的大小将该项目中的风险归纳为大、中、小三类。根据该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单位的风险事件提出了正确的风险对策,相应制订了风险控制措施(表1-1)。
通过招标,建设单位与土建承包单位和设备安装单位分别签订了合同。
设备安装时,监理工程师发现土建承包单位施工的某一设备基础预埋的地脚螺栓位置与设备基座相应的尺寸不符,设备安装单位无法将设备安装到位,造成设备安装单位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经查,土建承包单位是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基础图施工的,而建设单位采购的是该设备的改型产品,基座尺寸与原设计图纸不符,对此,建设单位决定作设计变更,按进场设备的实际尺寸重新预埋地脚螺栓,仍由原土建承包单位负责实施。
土建承包单位和设备安装单位均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提出了索赔要求。
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施工阶段监理。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负责空调设备和部分工程材料的采购,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桩基施工和设备安装两家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在桩基施工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桩基施工单位与原申报批准的桩基施工分包单位不一致。经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进度,擅自增加了一家桩基施工分包单位。事件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现浇结构验收时,发现施工现场混凝土试块的强度不合格,拒绝签字。施工单位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经法定检测机构对现浇结构的实体进行检测,结果为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事件3:空调设备安装前,监理人员发现建设单位与空调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包括该设备的安装工作。经了解,由于建设单位认为供货单位具备设备安装资质且能提供更好的服务,所以在直接征得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书面同意后,与设备供货单位签订了供货和安装合同。事件4:在给水管道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部分管道渗漏。经查,是由于设备安装单位使用的密封材料存在质量缺陷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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