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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设在本国境内的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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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2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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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国际税收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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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设在本国境内的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我国某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3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境外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9万元。2013年度该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是( )万元。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 )的比例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在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方面采用()。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在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方面采用的是()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或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某君在中国境内为一家外国公司工作,且仅在该公司任职,他在中国无住所,当年在境内住满一年而未满五年,在他当年取得的下列所得项目中,哪些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A国一居民总公司在B国设有一个分公司,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得100万元,设在B国的分公司取得所得60万元。分公司按40%的税率向B国缴纳所得税24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实行限额抵免法。计算A国应征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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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6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为300万元,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为150万元(人民币,下同),该项所得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0万元。已知,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30万元。甲公司汇算清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的税款为()万元。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可按20%的税率征收何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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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上海,在天津和深圳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4年8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6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分公司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20万元、160万元、600万元;深圳分公司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500万元、320万元和18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4年9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上海,在天津和深圳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4年8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6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分公司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20万元、160万元、600万元;深圳分公司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500万元、320万元和18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4年9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深圳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万元。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上海,在天津和深圳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4年8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6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分公司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20万元、160万元、600万元;深圳分公司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500万元、320万元和18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4年9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总公司在上海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万元。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上海,在天津和深圳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4年8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6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分公司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20万元、160万元、600万元;深圳分公司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500万元、320万元和18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4年9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天津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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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微软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境内所得1000万元,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甲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回的利润800万元。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了税收协定,A公司在我国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3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其设在A国的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为90万元,在A国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7万元。则该企业2013年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按照我国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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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设在A地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在B地设有一销售分机构,对分机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A地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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