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特别规定》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
(1)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含女农民工;
(2)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在附录中加以列示,并从实际出发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3)完善了保护标准,延长了产假时间,明确了流产休假假期,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内容;
(4)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作出了明确规定;
(5)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6)强化了责任义务。《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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