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抵押权效力不及于新增房屋的原因。
抵押设定后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新增房屋。之所以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我国法律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不动产。房地产抵押权设定时,该新房屋尚未动工,当事人是以当时已存在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签订抵押合同的;新增房屋当然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二是将抵押权设立后新增房屋列入房地产抵押标的范围有损抵押人的利益。新增房屋列入房地产抵押标的范围扩大了抵押房地产的价值额,增加了抵押人的负担。三是从房地产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目的来看,没有必要将新增房屋列入房地产抵押标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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