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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抵押权效力不及于新增房屋的原因。

问答题
2022-01-05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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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抵押设定后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新增房屋。之所以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我国法律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不动产。房地产抵押权设定时,该新房屋尚未动工,当事人是以当时已存在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签订抵押合同的;新增房屋当然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二是将抵押权设立后新增房屋列入房地产抵押标的范围有损抵押人的利益。新增房屋列入房地产抵押标的范围扩大了抵押房地产的价值额,增加了抵押人的负担。三是从房地产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目的来看,没有必要将新增房屋列入房地产抵押标的的范围。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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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房地产转让的内容包括房屋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于房屋与土地物质相连,经济属性也密切相关,因此房屋转让与土地( )转让必须保持一致。
以房屋抵押贷款,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从事房地产转让、抵押等交易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转让、抵押,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否同时转让、抵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
房地产转让的内容包括房屋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于房屋与土地物质相连,经济属性也密切相关,因此房屋转让与()转让必须保持一致。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不抵押。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进行抵押时,抵押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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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抵押贷款、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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