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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