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为追赶工期,向水泥厂紧急发函要求按市场价格订购200t42.5级硅酸盐水泥,并要求3日内运抵施工现场。则承包商的订购行为()。
某综合办公大楼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为3856万元人民币,工期为2年。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某施工单位进行该项目的 施工。 在正式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前,发包人 (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草拟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供双方再斟酌。其 中包括如下条款: (1)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依次为: ①合同协议书;②招标文件;③投标函及其附 录;④中标通知书;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⑥施工合同专用条款;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计算标准和要求。 (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 认后执行。承包人有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 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承包人参考使用。 (5)承包人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6)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 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 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 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予以顺延。 (7)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3天内按承包人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共同承担。
背景资料:
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合同采用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合同规定发生索赔事件时,承包商应在该索赔事件发生的21d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业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索赔事件:
(1)在进行K2+000~K3+090段路基施工时,因下雨,为保证路基工程填筑质量,总监理工程师于2003年8月20日下达了暂停施工指令,共停工15d。其中连续10天出现了低于工程所在地雨季平均降水量的雨天和连续5天出现了50年一遇的特大暴雨,承包人在2003年10月20日将索赔报告直接提交业主,要求业主给予5天的工期补偿和相关费用10万元。
(2)某砼挡墙工程,是该工程项目的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承包商为保证工期不受到影响,在该挡墙开工报告中,计划在夜间加班进行砼浇筑,该报告得到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但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居民因承包商在夜间进行砼浇筑影响人们生活休息,阻止承包商在夜间施工,致使该挡墙未能按批准的计划工期完工,并将影响整个工程的工期推迟4天完成。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索赔意向书,要求在工期上给予4天的补偿和相关费用补偿4万元。
问题:
针对上述两事件,该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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