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1)奥斯丁以为,每一种法律或规则就是一个命令。具体地讲,首先,命令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其次,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含义。“命令”是奥斯丁法律定义的核心,奥斯丁的法律学说因此也被称之为“法律命令说”
(2)命令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或规则;另一类是偶然或特殊的命令。
(3)奥斯丁承认,法律是一种命令也存在一些例外。
(4)奥斯丁法律定义的基本因素包括:命令;主权,即政治优势者于劣势者的关系;主权命令而生的责任;和对不服从者以刑罚方式出现的法律责任之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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