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劳动合同法》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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